(2015)社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楚嵩峰、海国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嵩峰,海国欣,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楚嵩峰,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海国欣,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刘平,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楚嵩峰与被执行人海国欣、刘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