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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尧湘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湘桂,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29-1号申请执行人尧湘桂。被执行人颜伟。申请执行人尧湘桂与被执行人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尧湘桂与被执行人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