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振亮供热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振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857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2180-3。法定代表人李丰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陈振亮,成年人,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振亮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