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西圣社区西圣新村147号,组织机构代码L5818393-0。业主:刘淑萍,女。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路。法定代表人:张兵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诉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巢湖市创业塑钢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