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自贡卓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卓众贸易有限公司,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373-1号申请人:自贡卓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远达装饰城B19、20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利民路5号。法定代表人:许锡友,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卓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卓众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卓众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50,000.00元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二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尚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