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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9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文林与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林,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790号原告黄文林,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牛彩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4座。法定代表人马立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焱植,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林与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云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黄文林的委托代理人牛彩红,被告约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焱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林诉称:2014年3月4日,在通州区台湖镇通马路环东物流门前,周乃平驾驶车牌为×××小货车与罗立夫驾驶车牌为×××小客车相撞,导致罗立夫所驾驶车牌为×××小客车前部与车牌为×××小客车尾部及底部接触,导致车辆为×××小客车前南部又与其前车尾部相接触,且均受伤,导致周乃平驾驶车牌为×××小货车前挡凤玻璃受受损,其乘车人员黄文林受伤的事实。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认定,周乃平驾驶车牌为×××小货车负全部责任,其他车辆无责任。×××0小货车所有人系为河北约基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乃平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周乃平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接原告上班途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先后送往通州潞河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京东中美医院进行治疗。现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6100元、残疾赔偿金21955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10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792000元、误工费15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用品费用89335.4元、后续检查费用19156.85元、后续康复治疗药品费用212420元、鉴定费12500元、财产损失500元。被告约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8时3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通马路环东物流门前。周乃平小货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适有罗立夫驾驶小客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并有周黎明驾驶小客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3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乃平驾驶车辆的乘车人黄文林受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乃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罗立夫、周黎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文林被送往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无骨折脱位颈髓损伤等。2015年12月5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黄文林颈髓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0%;黄文林颈椎体骨折脱位、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大小便功能障碍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间为终生,护理人员为2人,其损伤的误工期(休治期)、营养期分别为700日及90日;并出具后续治疗具体项目及费用、具体残疾辅助用品用具及费用、后续检查项目及费用建议。经核实,黄文林的合理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5900元、残疾赔偿金21955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648000元、误工费9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用品费用89335.4元、后续检查费用19156.85元、后续康复治疗药品费用212420元、鉴定费125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426362.25元。另查,周乃平系被告约基公司的职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周乃平驾驶车辆导致原告黄文林受伤,周乃平系被告约基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因此,黄文林的合理损失应由约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黄文林要求约基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用品费用、后续检查费用、后续康复治疗药品费用、鉴定费、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十六条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黄文林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用品费用、后续检查费用、后续康复治疗药品费用、鉴定费及财产损失共计一百四十二万六千三百六十二元二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黄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六十三元,由原告黄文林负担一千一百四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八百一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云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