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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史井超与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井超,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00434号原告:史井超,医生。被告: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忠。原告史井超与被告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井超于2016年1月19日起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井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井超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井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井超承担。审 判 员 陶振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