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殷方海与赵光、李艳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方海,赵光,李艳玲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6民初16-1号原告殷方海,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某某市。被告赵光,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某某市。被告李艳玲,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某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方海诉被告赵光、李艳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方海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光所有的农机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方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光所有的农机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 华审 判 员 张海林人民陪审员 崔松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振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