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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殷方海与赵光、李艳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方海,赵光,李艳玲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6民初16-1号原告殷方海,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某某市。被告赵光,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某某市。被告李艳玲,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某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方海诉被告赵光、李艳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方海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光所有的农机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方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光所有的农机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 华审 判 员  张海林人民陪审员  崔松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振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