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杰与被执行人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杰,段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杰,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晓辉,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玉杰与被执行人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杰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晓辉银行存款21095.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