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金风桂与金风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风桂,金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548号申请执���人金风桂。被执行人金风尧。金风桂与金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金风尧欠申请执行人354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一次性返还。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执行人金风尧负担。因被执行人金风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风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金风尧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金风桂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金风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风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金风桂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金风尧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风桂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风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金风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金风桂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冬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