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付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33号罪犯付XX(曾用名:杨阳、杨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1日被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付XX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XX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