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董开梅、万光成等与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开梅,万光成,万娟,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55号原告:董开梅,女,195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万光成。原告:万娟。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开梅、万光成、万娟诉被告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