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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德清县莫干山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澉浦镇汇利化工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莫干山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盐县澉浦镇汇利化工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11-3号原告德清县莫干山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10069-8法定代表人朱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海盐县澉浦镇汇利化工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保山村保丰桥。经营者顾孙良,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莫干山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盐县澉浦镇汇利化工经营部(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退还一半计620.5元。审 判 长  潘钟芬人民陪审员  吴 升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