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阳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学英与刘胜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英,刘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江阳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英,女,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胜奇,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胜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