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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顺莲与谢纯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10号原告:李某某,经商。被告:谢某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小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