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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与步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步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5号原告: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投资人:陈明华,系业主。被告:步明华,男,住吉林省抚松,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诉被告步明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抚松县东江公交客运中心承担。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