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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腾飞与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腾飞,王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27号原告张腾飞,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军,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腾飞诉被告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腾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腾飞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冰芝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