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腾飞与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腾飞,王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27号原告张腾飞,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军,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腾飞诉被告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腾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腾飞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冰芝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