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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500号原告李XX,女,住XXX。被告邹XX,男,住XXX。原告李XX与被告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相识,201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女孩邹XX,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因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相求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共同财产有绵羊60只,要求分割,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被告邹XX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本,意在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无证据提供。法定调取证据如下:证据二,调查笔录一份,意在证实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质证意见:事实属实,但不同意离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与法庭调取证据二,反映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李XX与被告邹XX2011年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12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3日生育女孩邹XX。原告李XX以双方性格各异为由要求离婚,并对家庭财产予以放弃;被告邹XX在法庭调查时同意离婚,但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前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情感所在,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女孩邹XX年龄小,且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双方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财产,故对财产不予分割。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XX与被告邹XX离婚;二、婚生女孩邹XX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邹XX自2016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邹XX子女抚养费300.00元至邹XX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