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用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董用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绪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用珍。上诉人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用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