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用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董用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绪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用珍。上诉人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用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