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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杨金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刑更00184号 罪犯杨金松,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陈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2014年6月6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9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个。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金松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