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申请执行李占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李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21号申请人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住所地: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小河儿坝子社71号。投资人杨卫东,该技术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占飞,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占飞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会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