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建书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建书。上诉人梁建书因诉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机务段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行立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2月4日,上诉人梁建书向原审法院诉称:因其生二胎,违反计划生育被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机务段违法除名,要求:1、赔偿31年零4个月的工资,合计52万元:2、办理退休。原审经审查认为:梁建书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建书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梁建书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我生二胎,84年3月我遵照国法法规交了“超生罚款”,有收条,已终结二胎生育,达到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章要求,但机务段不执行国家的法规规章,又在8月根据地方文件用洛阳市文件把我除名。故请求本院支持其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梁建书以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机务段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文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