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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罗太富,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绍强,孙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太富,孙明强,孙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8号第11层。法定代表人:张何永,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太富,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明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绍强。上诉人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太富因与被上诉人孙明强、孙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太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