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燕春申请执行陈海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春,陈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黄燕春,女,生于1981年3月6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海元,男,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海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元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榆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73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敬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