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富洲,甘南县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富洲,甘南县中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富洲,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剑。上诉人孙富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25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孙富洲要求被告甘南县中医院恢复其工作、恢复原待遇以及要求被告缴纳被停止工作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停止工作期间的经济损失、行政拘留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孙富洲的起诉。孙富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上诉人孙富洲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富洲是1990年甘南县人民政府将第一批集资招收的晴纶毛纺厂工人临时分配安置至甘南县中医院的,上诉人未与甘南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上诉人也未与甘南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甘南县中医���根据甘南县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以上诉人不属于单位的在编人员,对上诉人予以了清退,甘南县中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诉人孙富洲的诉请是要求恢复工作及待遇,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依法缴纳停止工作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