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陶开兴与沙坪坝区隆皓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兴,沙坪坝区隆皓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69号原告陶开兴,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隆皓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组织机构代码L3816383-6。诉讼代表人程和平,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隆皓机械厂经营者,住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开兴与被告沙坪坝区隆皓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开兴于2015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开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陶开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开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冯振阳代理审判员 蒙 舟人民陪审员 陈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