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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苏红、陈向阳与吕加余、吕振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苏红,陈向阳,吕加余,吕振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94号原告吕苏红。原告陈向阳。委托代理人倪振杨、倪雪冬,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加余。委托代理人汤月林。被告吕振庆。原告吕苏红、陈向阳与被告吕加余、吕振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1日,原告吕苏红、陈向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吕苏红、陈向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苏红、陈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苏红、陈向阳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