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亚屏、丁亚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相亚屏,丁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相亚屏,男,汉族。被执行人丁亚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相亚屏、丁亚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5736元、案件受理费35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相亚屏、丁亚鹏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亚屏、丁亚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