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北优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安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优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安检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河北优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8号金裕花园3-3-415。法定代表人娄耀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安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34号1幢312室。法定代表人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雅菁,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优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保安总公司安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优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83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