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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肖阳与王丽娟、张朝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阳,王丽娟,张朝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20号申请人:肖阳,女,1991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王丽娟,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朝阳,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肖阳与被申请人王丽娟、张朝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娟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8号楼301室房地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处、被申请人张朝阳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8号楼302室房地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处。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丽娟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8号楼301室房地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朝阳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8号楼302室房地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阳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