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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易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易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刑初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易武,绰号“老五”,男,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易武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易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舒易武伙同向某某(已判决)在溆浦县卢峰镇怀溆混凝土公司,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公司宿舍过道上的1辆五羊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易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易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舒易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舒易武定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舒易武于2008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2013年10月11日刑满。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易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王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舒易武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7)溆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易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易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易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易武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吸毒而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易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解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湫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