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肖会启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会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刑初12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曾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肖会启,农民。曾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9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肖会启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肖会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单独及伙同肖会启先后到湖南省洪江市、洞口县,实施“金龟”诈骗作案共计3起,被告人刘某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958元,被告人肖会启诈骗涉案金额共计99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刘某从湖南省洪江市塘湾镇街上租了一辆摩托车到洪江市雪峰镇先锋溪村龙某家,冒充是电力局的电力维修人员,要到龙某家屋后面山上的铁塔下面安装稳压器,要龙某夫妇帮其砍茅草路。当三人来到铁塔下面时,刘某按响了自带的门铃,称地下有问题,要龙某夫妇挖开地下看一下,尔后其趁龙某夫妇不注意,将随身携带的一个用黑布包着的假金乌龟丢进坑内。当龙某二人挖出该金乌龟时,刘某以该金乌龟很值钱,其要花几十万买下该金乌龟,但是其要到香港的姐姐手中拿钱需要路费为由,要龙某夫妇给其1万元路费。刘某随同龙某夫妇到他们家中骗得1万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2015年6月3日上午时许,被告人刘某乘坐他人摩托车到洪江市大崇乡小龙江村后,一个人窜至杨某家中,冒充是电力局的电力维修人员,要到杨某家屋后面山上的铁塔下面安装稳压器,要杨某夫妇帮其砍茅草路。当二人来到铁塔下面时,刘某按响了自带的门铃,称地下有问题,要杨某挖开地下看下,尔后其趁杨某不注意,将随身携带的一个黑布包着的假金乌龟丢进坑内。当杨某挖出该金乌龟时,刘某以该金乌龟很值钱,其要花几十万买下该金乌龟,但是其要到香港的姑妈家中拿钱需要路费为由,要杨某给其出路费。尔后刘某随同杨某到她家中骗得8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3、2015年8月24日,肖会启伙同刘某骑摩托车到洞口县渣坪乡大溪村,二人到易某乙家中,冒充是电力局的电力维修人员,要到易某乙家屋后山上的铁塔下面安装稳压器,要其夫妇二人帮他们挖土石放线。当四人来到铁塔下面时,刘某按响了的门铃,称地下有问题。要易某乙夫妇挖开地下看一下,尔后肖会启趁二人不注意,将随身携带的一个用黑布包着的假金乌龟丢进坑内。当易某乙夫妇挖出该假金乌龟时,肖会启、刘某以该金乌龟很值钱,刘某在香港的亲戚要花钱买下该金乌龟,所得的钱一起平分,但因电力公司的领导知道了他们在该处挖出了金乌龟,他们要一起买300克黄金再造一个金乌龟交给领导为由,要易某乙夫妇也出一部分钱。尔后肖会启、刘某同易某乙到其家中骗得现金1000元、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随后同易某乙至塘湾街上,骗得易某乙当天从塘湾邮政银行取出的现金7000元。二被告人从易某乙手中共计骗得现金8000元和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061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897元,共计1958元。2015年9月22日23时许,洪江市公安局雪峰派出所民警在溆浦县龙潭镇米哥家庭宾馆三楼一间双人房内将刘某、肖会启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肖会启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肖会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存折复印件、中英珠宝城保证单、万宝金行质量保证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龙某、易某乙、杨某的陈述,证人易某甲、谢某、曾某、陆某、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肖会启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肖会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肖会启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肖会启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会启系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肖会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肖会启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肖会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会启的刑期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林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洁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