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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红梅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五终561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梅,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民委员会,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垠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骆志良。原审被告: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仁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红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胡红梅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驰公司)签订《人和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融驰公司将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机场安置区南侧、人和科技城北侧地段西成路8号之人和商业中心C区三层XXX号铺出租给胡红梅作为商业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32年10月30日,租金总额为180000元;在租赁期前三年胡红梅委托融驰公司经营,收益权归融驰公司所有,该三年的租金额已经在上述租金总额中予以扣减。合同另就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租赁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胡红梅先后于2013年8月9日、11月4日向融驰公司支付了租金70000元、110000元。胡红梅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胡红梅与融驰公司就人和商业中心C区三层XXX号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融驰公司向胡红梅返还租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欠付租金之日计付至清偿之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由融驰公司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民委员会负担。诉讼中,胡红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穗规地证字[2001]第2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和村委会),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业用地(C21)、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用地位置为白云区人和镇新机场安置区南侧、人和科技城北侧地段。融驰公司承认,涉案商铺所在的建筑物目前只取得了上述用地规划许可,并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涉案的商铺均未实际交付给胡红梅使用。另查,人和村委会曾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人和商业中心是我村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商业项目,合作时间由2009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胡红梅据此认为融驰公司及人和村委会之间属于共同投资的合作方,人和村委会应当对融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融驰公司抗辩称人和村委会是为了配合人和商业中心项目报建,为其出具了上述证明,双方并非合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胡红梅与融驰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现胡红梅要求融驰公司返还收取的租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胡红梅实际向融驰公司支付租金180000元,融驰公司应予返还。融驰公司依照无效合同占用胡红梅的资金,期间所生利息应当由融驰公司一并返还给胡红梅,故胡红梅要求融驰公司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每笔资金实际支付的日期计至清偿之日。人和村委会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收取胡红梅的租金,胡红梅要求人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人和村委会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判决:一、确认胡红梅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人和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C区三层XXX号商铺)无效;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胡红梅租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70000元自2013年8月9日起,110000元自2013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胡红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胡红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遗漏了人和村委会在涉案租赁合同中加盖了公章,并且承认与融驰公司合作开发的事实。人和村委会在涉案租赁合同中加盖公章,表明其知道涉案租赁合同签订的事实,并认可涉案租赁合同的内容。人和村委会应对涉案租赁合同中其认可并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商铺是人和村委会与融驰公司合作开发的,人和村委会通过融驰公司非法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可以间接获取合作利益。2、人和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违法出租,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对人和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内容的信任,胡红梅才与融驰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人和村委会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就其出具虚假证明、违法出租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3、人和村委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非法出租,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涉案商铺的土地是登记在人和村委会名下的,人和村委会依法对该土地负有合理管理和使用的义务。在明知涉案商铺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人和村委会放任融驰公司违法建设,积极协助其违法出租以获取违法的合作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人和村委会对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人和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没有答辩。原审被告融驰公司陈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人和村民委员会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是清楚的。人和村委会盖章确认合同签订事实,对合同的效力和担保责任不承责,与合同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经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胡红梅与融驰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人和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在胡红梅与融驰公司签章处下方,均加盖有“见证方”及人和村委会的印章。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原审法院已做详细论述。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人和村委会应否对返还租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的财产,须是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胡红梅因与融驰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而向融驰公司支付了租金,即融驰公司因上述合同而取得了租金。现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租金返还的义务应在于融驰公司。胡红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和村委会为收取租金的主体,则其要求人和村委会承担返还租金的连带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其次,胡红梅与融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人和村委会为合同的“见证方”。胡红梅要求“见证方”人和村委会对返还租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胡红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胡红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粤海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代理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