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与宜州市流河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宜州市流河林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地址: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代表人陶光珠,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周锡立,男,1979年10月12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被告宜州市流河林场,地址: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吕玉光,厂长。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诉宜州市流河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3399.5元,由原告宜州市祥贝乡更生村下泵屯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王树宜审 判 员 杨培兴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覃思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