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露安与卢金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露安,卢金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94号原告:赵露安。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露安为与被告卢金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露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赵露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