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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祁中月与被上诉人单大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中月,单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中月,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大清,男,汉族,1948年6月3日出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栖民初字第381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系合同违约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天亭村永丰组66号,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范畴,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尧林仙居,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