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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夏燕燕与陈万全、蔡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燕燕,陈万全,蔡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22号申请执行人:夏燕燕,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万全,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蔡玉莲,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夏燕燕与被执行人陈万全、蔡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