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朱正平、上海太阳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龙,朱正平,上海太阳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财保8号申请人张晓龙。法定代理人谢娟。被申请人朱正平。被申请人上海太阳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91号3565室。法定代表人黄小慧,职务负责人。申请人张晓龙与被申请人朱正平、上海太阳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提供南通市崇川区凤凰莱茵苑65幢301室及凤凰莱茵苑65幢车库03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正平、上海太阳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晓龙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凤凰莱茵苑65幢301室及凤凰莱茵苑65幢车库03室担保房屋。申请人张晓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