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亿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亿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059-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安阳县,该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和静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