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7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盛春龙与被上诉人彭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春龙,彭自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春龙,男,汉族,1952年10月30日生,木工。委托代理人尤艳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自云,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生。上诉人盛春龙因与被上诉人彭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春龙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盛春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春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盛春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