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颜士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05号罪犯颜士才,男,汉族,中专文化,1981年8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士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8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3823号、第100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颜士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颜士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颜士才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士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士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