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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段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5号罪犯段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10年9月3日入狱。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494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段峰分别以能安排到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等正规院校上学且系正式生,还以能安排到永煤集团、神火集团、永城市公安局等单位工作及办理大学毕业文凭等为名,骗取付正峰、张海林、余汉东、刘维华等人现金114.08万元。罪犯段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段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陈迪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峰有执行罚金刑能力拒不履行,依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