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占填与蒋先钱、王昌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占填,蒋先钱,王昌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9号原告林占填,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蒋先钱,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王昌棣,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占填与被告蒋先钱、王昌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占填以与被告蒋先钱、王昌棣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占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林占填负担。审判员 田宝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