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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谢南昌与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南昌,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637号原告:谢南昌。委托代理人:袁小宝,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号梧桐纺针织机械科技创业园**幢*楼,法定代表人:沈凤英。本院受理原告谢南昌诉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南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