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范秀丽与北京琉璃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丽,北京琉璃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303号原告范秀丽,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琉璃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10号以南。法定代表人王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丽诉被告北京琉璃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秀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范秀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