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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建康与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黄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康,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黄儒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262号原告王建康。委托代理人汪献忠、郑慧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齐。被告黄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康与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黄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康于2016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原告王建康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