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929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十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十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29民初436号原告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石宗昌,经理。被告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法定代表人张铁保,董事长。被告中国第十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十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河街宗昌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十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荣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