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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破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瑞英与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英,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破2号申请人:李瑞英。委托代理人:李瑞梅。被申请人: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四维,总经理。李瑞英以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对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16年1月13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转本院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进行了听证,李瑞英委托代理人李瑞梅及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四维到庭参加听证。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李瑞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李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瑞英对撤回对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