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5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志高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高,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05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高,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志高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双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建民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远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