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1等与何×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36号申请人何×1,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何×2,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申请人翟×,女,1935年8月26日出生。2016年2月1日,申请人何×1、何×2、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翟×名下的西城区×××号院(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幢号×门,房号×房屋归何×2(身份证号:×××)所有。二、何×1放弃继承翟×名下的西城区×××号院(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何×2给付何×1房屋补偿款25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何×1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何×115万元)。三、翟×放弃继承西城区×××号院(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和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1、何×2、翟×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何×1、何×2、翟×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